宪法宣传周 | 新《证券法》,投资者该关注哪些点?

2021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八个国家宪法日,11月29日至12月5日是第四个“宪法宣传周”,华体会带您一起来了解新《证券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在2020年3月1日生效。

新《证券法》中,作了较大调整和完善。面对大幅度的修改,作为投资者应该关注哪些要点呢?

一、分步推进注册制。

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成功经验,为注册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新《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注册制,并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修改和完善。

➤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优化新股IPO的条件:旧法公开发行新股IPO的条件之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修订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为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新《证券法》设立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其中,首次规定代表人诉讼,以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申请调解。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集团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支持起诉。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赔付。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全面提升证券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内幕交易的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的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处罚

1.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华体会心系投资者,与您携手共行动一起创造美好的未来。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